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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颁布实施的《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8-12-25 15:45  阅读:473 

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必将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条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条例起草过程中,我省始终坚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经多次调研、论证、协调、修改。2017年7月26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回顾立法过程,主要有以下阶段:

(一)前期酝酿阶段。2014年全国人大修订《安全生产法》征求意见及正式颁布之初,着手拟订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工作方案;2015年,组织力量进行研究比对,着手修订起草。

(二)政府审理阶段。2016年8月,向省政府呈报《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式启动修订工作。随后,书面征求了省直部门和各市县政府意见,广泛征求了社会意见,赴新余、南昌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召开了多次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今年4月28日,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会后,根据省政府常务会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人大审查阶段。4月中旬,省人大财经委提前介入《条例》的修订工作,组织人员赴九江、景德镇和上海、江苏等地开展了联合调研。人大机关的提前介入,是我省《条例》修订工作的一个创新,同时表明了人大机关对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高度重视。5月开始,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又组织人员,赴丰城、南昌经开区等地开展调研,还举行了多场专家论证会。5月下旬和7月下旬,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三十四次会议分别进行了审议。

新修订的《条例》凝聚了全省人民的智慧和意志,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回首条例的制定历程,概括起来,就是对中央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和安全生产法在我省落地的过程,是对安全生产立法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是对《条例》涉及的诸多问题不断形成共识的过程,是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践总结和外省立法经验借鉴的过程,也是对国家和我省近几年来出台的一些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提升和完善的过程。

安全生产立法成果来之不易。《条例》的每一个章节、每一个条文、每一个句子,是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的总结,同时也凝聚了立法工作者的智慧和汗水。省委书记鹿心社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修订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史文清、周萌、朱虹、谢亦森、马志武、龚建华、冯桃莲等领导同志和众多常委会委员,从立法原则到具体条文提了许多富有建设性意见;省长刘奇、常务副省长毛伟明等省政府领导同志就做好相关修订工作,多次作出批示指示,提出明确要求;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建议。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规定

修订前原《条例》共59条,修订后的条例共72条,其中删除3条,修改47条,新增16条。条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可以概括为“五个突破、十大亮点”。

“五个突破”:一是将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首次纳入立法。二是对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出了条件量化、具体化的要求,创新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三是将安全风险管控挺在事故隐患之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之前,安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管齐下,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四是部门职责界定清晰,尤其是解决企业主管部门职责、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缺位的问题。五是建立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制度等。

条例主要有十大亮点。一是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比原《条例》,条例增加了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首次将“达到所在行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企业基本条件。同时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作了新的规定,是《安全生产法》补充和细化。

二是强化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条例专门规范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9条,其中总则中有3条,“监督管理”专章中有6条。

三是明确乡镇和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其行使有限的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和责令改正),解决了《安全生产法》对乡镇和开发区职权规定不具体的问题,还结合我省实际将“新区”也纳入立法调整范畴。

四是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履行和其他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清晰的规定,同时还体现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的思想,与国际“职业安全健康”进行接轨。

五是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城市安全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是中央改革发展意见中的重要内容。对危险物品的仓库、物流中心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场所的安全规定。

六是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双重预防”的思想贯彻了《条例》立法的始终,在总则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分则条文中,有12条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专章中,对违反“双重预防”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七是吸取丰城特大事故教训加强建设工期管理。为防止丰电事故悲剧的再次重演,条例在第二十四条规定,要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禁止随意改变建设工程合理工期,对非“合理工期”的改变规定了严格严密的论证和批准程序。

八是明确安全生产事故的提级调查的情形。安全生产事故提级调查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措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此,《条例》第五十九条细化了提级调查的四种情形,避免了提级调查的随意性,使提级调查工作开展有法可依。

九是加大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监管。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违规行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确认其违法性,条例第三十八条将其与出具虚假证明、虚假报告一起列为禁止行为,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处罚条款。

十是加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运用。建立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管,规定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为安监部门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理顺了生产安全事故赔偿制度,赔偿标准与全国对接相统一。

三、认真贯彻实施《条例》

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到《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是应对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的需要,是解决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的需要,是适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着力在学法用法执法上下功夫,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宣贯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条例》的宣贯的组织领导,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深入浅出、全方位地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掀起学习宣贯《条例》热潮,营造全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浓厚氛围。在《条例》施行当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要在当地主流媒体刊登学习《条例》体会的署名文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单位《条例》宣传计划,针对各行业、领域的特点,通过组织知识竞赛、演讲会、专题宣讲等活动,广泛宣传《条例》。要及时督促、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学习宣贯活动,把《条例》的精神实质传达、告知到每一位企业员工,教育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全面增强法律意识。

(二)强化组织实施,加大落实力度。要加强《条例》的学习培训,要做到政府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部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全覆盖,为《条例》正式施行,创造有利的执法环境。要及时修订完善配套制度,对已发布的涉及安全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与《条例》有抵触的,要及时调整和修改。要抓紧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做好工作衔接,研究制定落实《条例》的相关配套文件,确保《条例》各项要求真正落地生根。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各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有针对性地查处各种违反《条例》的行为,依照《条例》严格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每一项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反复多次检查、多次发现并指出,仍然没有落实整改的,必须严厉处罚,坚决杜绝只检查不处罚、重检查轻处罚的现象,要以严格的执法措施倒逼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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